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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李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金淼|时间:2018年12月17日|5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李某、郭某某为共同借款人,某房地产公司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律师代理案件后,积极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经庭审,取得胜诉判决。

2、本案重点在于两个,一是被告热联系方式的获取及送达,二是在抵押担保无效的情况下如何确认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律师建议,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送达条件,减少诉讼阶段送达的难度,同时对于有阶段性保证人的情况下,需要明确保证责任免除的条件(需为排他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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