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你应该了解......

发布者:孙新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64人看过

01


什么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般从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具体条款(内容)等三个角度进行审查。

主要有7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6)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7)提供格式条款乙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02


房屋交易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产生争议后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



房屋买卖纠纷中,有时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两份合同中的“阴合同”对内,显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阳合同”对外,往往为了贷款、避税等其他目的。遇到此类纠纷,一般认定“阳合同”中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内容无效;若双方说法不一,可通过实际履行情况、其他关联协议的约定等综合分析确立真实的合同。

03


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做了分离,债权行为的效力不以无权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因此,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当然无效。对于合同相对方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审查买卖合意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综合判断合同相对方是否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买受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04


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何救济?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亦可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