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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简矿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5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6月23日,被告曹xx向原告彭xx借款70000元,现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向法院请求被草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最终法院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文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

     律师观点:民间借贷过程中需留存对方借款的意思表示的证据材料,以及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钱款已经实际支付的相关证据,以及对方的身份信息,只有这样在去诉讼时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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