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丁X通过赵X介绍认识被害人王X,以能为其孩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王X人民币24万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19万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策略:关于案发前已返还的人民币19万元,仅能认定为既遂后的退脏。一审宣判前,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全部返还,结合自首,认罪认罚,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判处被告人丁X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两年。
办案总结:案发前已返还的数额虽然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返还时间越早对于量刑帮助越大,“电话答复”一般仅在借款型诈骗中适用
孙成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