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于某介绍、并采取胁迫手段强迫未成年人焦某从事卖淫行为,量刑建议六年有期徒刑。
辩护结果:于某有数次犯罪前科其系累犯,所触犯罪名有强迫卖淫、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等。但辩护人通过会见及阅卷发现被害人笔录存在冲突,认为其仅构成介绍卖淫,尚达不到强迫卖淫追诉标准。虽公诉机关未采纳辩护意见,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充分阐述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庭后,公诉机关将强迫卖淫变更为介绍卖淫起诉,同时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再次开庭辩护人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罚当其罪,罪刑责相适应。最终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大幅度降低。
孙成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