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受雇在被告经营的农安县XX机械加工厂工作。2010年5月13日,原告在XX机械工作期间被钢水溅伤右眼,经转多家医院医治,由于伤情严重,原告右眼落下严重视觉障碍。2013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除被告支付的治疗费用外,鑫兴机械和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其他各种费用人民币12万元。2020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注明尚欠赔偿款4万元,被告多年不履行赔偿义务。
代理过程:依据双方已因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根绝法律规定,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可以依据协议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追加投资者作为本案被告。
处理结果: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赔偿款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碍于法院的执行措施,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及迟延履行金。
孙成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