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24日签订了《长久家苑二期XX项目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长久家苑二期小区智能化系统及电梯监控、电子巡更、周界报警、公共广播及紧急报警机房设备的安装工程,工程价款采取一次性包死,即总价款为人民币245,656.00元,施工期限为20天。第十一条3.3款约定“在保修期系统发生故障时,若乙方不响应,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维修故障,所需费用(另加10%的管理费)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2012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将长久家苑二期建设项目的所有栋号楼宇对讲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发包给被告。2014年10月13日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45,879.00元,扣除质保金及原告已付工程款,原告尚欠第一被告工程款187,417.35元。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长春市旭行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签订《长久家苑二期建设项目23楼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承包总价为67,000.00元,合同签订后首付30,000.00元,剩余35,289.00元由原告用南湖祥水湾的地下车位抵付。2015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长春市XX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车位抵付工程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长久家苑二期32#负二层地下车库车位一个(车位号186号,总价人民币250,000.00元)抵付被告承包的上述剩余工程款187,417.35元,质量保证金27,294.00元,及长春市XX有限公司承包的原告所有的长久家苑二期(南湖祥水湾)23#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款35,289.00元。2015年9月28日,原告将上述车位交付给被告指定的案外人XX,经被告要求,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车位转让协议,并为案外人出具了收款收据。由于原告承建的长久家苑(南湖祥水湾)建设项目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尚有遗漏工程未完工,部分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施工功能。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继续施工及修缮,并于2016年7月30日在《城市晚报》发布了公告。但被告拒绝施工,甚至失联。同时,长春市XXXXXX有限公司也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完成长久家苑23#楼的监控系统安装工程。为了保证能够交付业主使用,无奈原告与吉林省XX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长久家苑二期智能化遗留工程及23#楼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60,652.00元,其中维修二期遗留智能化系统工程费用为24,920.00元,21#、22#电梯对讲为14,880.00元,23#电梯对讲为2,720.00元,21#、2#管内导线费用为13,88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长春市XX设施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吉林省XX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付工程款35,289.00元。
二、被告长春市XX设施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吉林省XX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部分工程款60,652.00元。
孙成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