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系B市店长,其受雇A市总公司,任店长期间假借售卖保健品之名,通过发放传单、张贴标语横幅、集中授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共存款,共计向社会不特定70余人吸收公共存款400余万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策略:本案辩护人在一审阶段介入,经过阅卷,确定辩护方向为罪轻辩护。虽然被告人为店长,但资金均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结合坦白、无前科劣迹等辩护意见,取得相对不错的代理效果。
裁判结果: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办案总结:在“非吸案件”中,多数公司设立的初衷一般都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一般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争取区分主、从犯,会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量刑效果。
孙成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