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魏某系某艺术学校老师,在艺术考试中,该学校为考场。魏某利用其安排考场与监考等职务之便,与魏某(另案处理)共谋受贿后帮助考生作弊,共计受贿二十余万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策略:在检察院阶段,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与办案人沟通按照量刑规范化意见出具量刑建议。在法院阶段,家属主动代为缴纳罚金并退脏,坦白等辩护意见也均被法院采纳。同时,被告人幼儿患有严重疾病,相关病例也提交法院作为酌定量刑的参考。
裁判结果: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年三年,缓期执行三年。
办案总结:在司法实践中,在满足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从社会关怀的角度出发,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孙成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