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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鲁恩|时间:2020年07月23日|2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检一刑诉[2019]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郑XX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1、代理检察员李X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及其指定辩护人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8日15时许,在颍上县王岗镇天福宾XX,被告人郑XX酒后无故持砖头将该宾馆门头上两户外电子屏砸坏。随后郑XX又到王岗镇政府信访接待大厅及镇政府大院内吵闹、谩骂。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电子屏修复费用人民币3054元。案发后,被告人郑XX赔偿被害人蔡X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蔡X的谅解。
另查明,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郑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XX及其指定辩护人鲁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X、周X的陈述,证人陶X、赵X等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XX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述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蔡X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蔡X的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郑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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