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案中,吕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李小某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抚养权请求权,所以法院均支持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抚养费。
关于李小某诉求大学期间相关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李小某作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大学教育并不是义务教育,大学阶段主要是成年子女为以后个人发展、适应社会进行的深造学习,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李小某要求其父给付大学四年期间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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