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市未央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担任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辩护人,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无异议。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不是核心的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
通过被告人唐**或者其下线加入该组织所缴纳的费用被告人需上缴,为下线成员发放报酬也由他人支付。在日常运作中,被告人唐**基本从事上传下达、通知成员开会的简单工作,在本案中起到的是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人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本人也是受害者,为了上总自己申购量大,主观恶性较小,且加入后被告人自己直接发展人数较少,也未限制加入成员人身自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1、被告人唐**由于上当受骗加入该组织,其被他人所虚构的良好收益所诱惑,以期获利养家糊口。根据被告人所述,其并不知晓该组织从事的是违法活动,见到很多人都在做,错误认为是合法的赚钱行为,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本着骗钱的目的加入。其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才实施的犯罪行为,故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2、众所周知,传销组织若想发展壮大,不断增加参与人是重要方式。被告人唐**加入该组织后因社交能力较差,难以直接发展到下线,为尽快提升为老总级别,便产生了虚报人数,故意拔高人数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为了上总,曾多次借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姓名自己出资购买份额,其本人也是受害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3、本案传销组织管理松散、人员流动频繁,流失严重,即使如此,被告人也未实施限制加入人员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成员参加或者离开都是自愿的,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符合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唐**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没有犯罪前科,改造潜力很大。
2、被告人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坦白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后悔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给家人、给亲朋带来的伤害,态度诚恳,符合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其本人悔罪认罪表现良好,辩护人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贵院充分考虑辩护人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或者在三年以下量刑,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让被告人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