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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H某Z、H某Q、H某D与H某、某保公司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朱勇熠2025年05月06日 10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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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1、案情介绍

2021年3月24 日11时,N某将营运使用的网约车( 白色北汽新能源汽车,车牌号浙ADXXXX, 租赁车辆)与合伙人W某交接后,回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某村某室的住处与他人一同饮酒。当日下午13时许,W某因故无法继续跑营运即将该车辆开回N某居住的某村村北区X号水果店门口(位于小区内),并将车钥匙交还给了N某。下午18时许,因该车辆长时间占道停放影响了水果店的生意,故该水果店经营者通知N某挪车。N某明知自己大量饮酒(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70.1mg/100ml)的情况下,仍启动车辆进行挪车,在倒车过程中险些碰到路人,之后还与他人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停车。在N某与现场人员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因被人发现酒驾并表示要报警后,N某在明知车辆停靠路段中有多个群众行走及车辆停靠两侧,且案发时间处于下午六点左右,仍直接踩油门驾车驶离现场,在其驾驶车辆由西向东(某村小区内部主要道路之一,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行驶过程中一直加速行驶至某村村北区X号附近的过程中(约 200米,11秒左右)未进行减速操作和鸣笛提示,期间陆续撞倒了Y某、H某、C某三人,造成了H某当场死亡,Y某、C某受伤,以及现场4辆机动车、多辆非机动车等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的结果。2021年4月28 日,杭州市公安局X区分局聘请有关人员对H某的尸体进行了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为:H某系遭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器官严重损伤死亡。2022年7月27 日,原审法院作出( 2021)浙0106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认为N某以其他方法致人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N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0月10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2 )浙01刑终XXX号判决,维持原判。N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浙AD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杭州BY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由N某驾驶。该车在某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和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H某死亡时48周岁,Z某系其妻子,H某有被扶养人需扶养:父亲H某Z,1941年6月14 日出生;母亲H某D,1944年2月13日出生;女儿H某Q,2012年5月2 日出生。H某Z与H某D共生育子女六人。再查明,H某Q系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自2021年11 月至2022年7月20 日已收到各项补贴5686.4元。经原审法院与福建省三明市某区某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核实,女儿H某Q享有的补贴如下:1.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每月550元,自2021 年11月发放至判决之日;2.某镇民政对象定补金,系水电部门对低保人员的物价补贴,不定时发放至判决之日;3.某镇重度残疾人定补金600元, 因打款时名目输入错误,实际是发放给低保人员的过年慰问金;4.某镇重度残疾人定补金30元,因打款时名目输入错误,实际系水电部门发放给低保人员的物价补贴。 上述补贴至2022年11月合计已发放7886.4元。

原告Z某、H某Z、H某Q、H某D诉讼请求为:1.N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764257元(死亡赔偿金14253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4484.5元、丧葬费64412.5元);2.某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180000元。3.某保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在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N某、某保公司承担。

2、律师分析:

1. 交强险的强制赔付义务不可免除:法院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认定交强险不因醉驾免责。即使驾驶人存在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交强险仍须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先行赔付,保险公司仅可事后追偿。这一规则体现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和优先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

2. 商业险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是核心争议: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保险公司若将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醉驾)作为免责事由,需对条款履行显著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通过加粗、单独说明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导致免责条款无效。法院强调,违法行为的刑事后果不当然影响民事合同责任,需以合同约定及提示义务履行为准。

3. 违法行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法院指出,醉驾虽构成刑事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民事赔偿责任需独立判断。保险公司主张“重大违法行为当然免责”无法律依据,因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需基于合同约定,而非直接援引刑法规定。

4. 法院对证据审查标准的严格性:法院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证明上采取“严格形式审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书面证据(如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免责条款)。若保险公司仅主张“投保人应知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将不予支持。

3、律师向客户的建议,希望能帮到您:

1. 强化免责条款的合规设计

投保阶段:指导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明确醉驾免责条款,并通过加粗、单独章节、弹窗确认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留存投保人签字或电子确认记录。

争议阶段: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需主动提交免责条款的提示证据(如投保单、录音录像),避免因举证不能败诉。

2. 区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应对策略

交强险:即使醉驾,仍应主张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需提示其后续追偿权。

商业险:重点审查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履行情况,若保险公司未举证,可援引《保险法》第17条主张条款无效。

3. 指导当事人保存关键证据

受害人方:收集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保险单等,确保损失计算符合法定标准(如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扣除已获补贴)。

保险公司方:建立电子化档案系统,保存投保流程中的提示记录,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

4. 利用类案检索增强说服力 :援引类似生效判决(如网页7洪振国案、网页8太平洋保险案),证明法院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审查标准一致性。 引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关于“禁止性规定与免责条款区别”的论述,强化法律依据。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为参考,具体的法律建议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来定。建议您与本人联系,以获取更详细和具体的建议,并确保遵守当地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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