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17 年 4 月 24 日,A公司中标B镇政府发布的B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十店线次大线绿化景观工程—次大线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负责人为方xx。A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项目交由俞XX实际施工。2017 年 4 月 27 日,A公司代俞XX向B镇人民政府支付 210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次日,俞XX向A公司转账 210000 元。2017 年 5 月 12 日,俞XX通过周秀娜向A公司支付了 150000 元该 项目管理费。2017 年 8 月,B镇政府向A公司支付 980000 元阶段工程款。 同月 28 日, A公司分两笔向俞XX支付扣除管理费、税金及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 599390 元和 117912.2 元工 程款。2017 年 9 月,B镇政府向A公司支付 988900 元阶段工程款。同月 22 日, A公司向俞XX支付扣除管理费、税金 及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 969122 元工程款。2018 年 2 月,B镇 政府分两笔向A公司支付 412000 元和 2023468 元阶段工程款 (总计 2435468 元)。 同月 13 日, A公司向俞XX支付扣除管理费、税金及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 2087080 元工程款。2018 年 7 月,B镇政府向A公司支付 728994 元阶段工程款。 同月 2 日,利众公司A公司向俞XX支付扣除管理费、税金及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 624224 元工程款。2018 年 8 月 27 日,利众公司代A公司向俞XX退 还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 210000 元。2019 年 1 月,B镇政府向 A公司支付 850000 元阶段工程款。次月 3 日,利众公司代A公司向俞XX支付扣除管理费、税金及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 739500 元工程款。2018 年 3 月 17 日,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20 年 1 月 21 日,兴业公司接受某财政投资预决算审核中心委托, 出具《工程造价 报告书》,审核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 7171669 元,审核建议业 按审核审定结算价与施工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经结算,B镇 政府已总计支付工程款 5983362 元, 尚欠 1188307 元工程款 (7171669 元-5983362 元)。期间,俞XX多次向B镇政府和中金公司催讨,但均未有结果。
2、律师点评
1.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明确: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记录、工程款转账流水、施工过程单据及项目经理方xx的证言,认定俞xx为实际施工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认定标准。
关键点: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对工程投入资金、组织施工、承担风险,本案中俞xx的履约保证金支付、管理费缴纳及工程款直接收取是关键证据。
2. 转包合同无效但可折价补偿俞xx无施工资质,其与A公司的转包行为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原《合同法》第58条),发包人需按审计审定价折价补偿,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111万元工程款。实务启示: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但需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3. 发包方欠付责任的边界清晰:B镇政府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111万元)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责任,符合《建工解释(二)》第24条。但法院驳回原告的利息请求,因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利息主张缺乏合同或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利息是否属于“欠付工程款范围”?本案法院持否定态度,但实践中存在不同判例。
4. 发包方“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无效:B镇政府以“未收到A公司付款申请及发票”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认为开具发票为合同附随义务,不得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0条(非金钱债务履行障碍)不适用于工程款支付,发包人不得以次要义务未履行拒绝主要义务。
3、如果您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遇到困难,我为您提供以下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发包方签约前核查承包人资质,避免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及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通过挂靠合法资质或联合体投标,降低合同无效风险。
2. 完善合同条款防范风险:明确付款条件:约定“工程款支付需以开具发票为前提”,并细化逾期开票的违约责任。穿透约定实际施工人:在总包合同中禁止转包,或要求总包方披露实际施工人并签署三方协议。
3. 固化施工过程证据链:实际施工人:保留履约保证金凭证、工程款收付记录、施工签证单、工资发放清单等,证明实际投入。发包方:要求总包方定期提交工程进度及款项支付报告,避免被认定为“明知转包”。
4. 破产程序中主动确权: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破产时,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并提供充分证据主张优先受偿权。发包方:若已超付工程款,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不当得利债权,防止实际施工人双重受偿。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遇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