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勇熠|时间:2023年07月28日|5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原告孙某与被告来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结婚,2017年10月20日生育儿子来某某。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 浙010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自2020年3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后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作出(2020)浙010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第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陈述与原告的婚姻状况。另查明,原、被告的儿子来某某目前与原告共同生活。最后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来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儿子来某某由原告孙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来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1500元/月支付给原告抚养 费(抚养费按年支付,限于每年的5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律师点评:
(1)多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原告孙某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提出离婚请求,但两次均被法院驳回。这表明原告对婚姻的不满和矛盾已经持续较长时间,也体现了他对婚姻状况的认知和主张。
(2)儿子抚养问题:根据最后的判决,原告孙某获得了与被告来某某的离婚,并被指定为儿子来某某的抚养人,直至儿子独立生活。同时,被告被要求支付给原告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这一判决是基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其正常成长和生活所作的合理安排。
(3)未到庭陈述:案件中被告未到庭陈述与原告的婚姻状况,这可能对被告不利,因为未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解,但法院可能已根据案件的证据和相关情况作出判决。
(4)判决执行问题:最后的判决中强调了被告在支付抚养费方面的义务,如果被告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将要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3、如果您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遇到困难,我为您提供以下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首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帮助您了解您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并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专业的法律指导能够让您更加理性地处理情感问题,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2)婚姻状况的梳理:请与律师一起梳理您与对方的婚姻状况,包括结婚日期、离婚申请历史、法院之前的裁决结果等。这将有助于了解当前的法律情况,避免重复申请或处理不当。
(3)子女抚养权问题: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福祉,律师可以帮助您确保他们得到最好的照顾。与对方协商或通过法庭裁决,确定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和探视权等问题,都是需要仔细处理的重要事项。
(4)协商解决: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特别是涉及子女的问题。如果双方愿意沟通和妥协,可以考虑调解或其他形式的解决方案,以减少法律程序的费用和复杂性。
(5)面对判决:如果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无论是对您有利还是不利,尊重和遵守法院的裁决是必要的。同时,如果您对判决有异议,您和您的律师可以讨论是否有上诉的合理可能性。
(6)心理支持:面对复杂的感情和法律问题,不要忽视自己的心理健康。如果有需要,您可以考虑寻求心理辅导或支持,以帮助您应对情绪和心理压力。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为参考,具体的法律建议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来定。建议您与本人联系,以获取更详细和具体的建议,并确保遵守当地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