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济南地区离婚财产分割以“均等分割为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补充”,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山东昌平律所周荣律师团队结合济南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益。
一、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维权方案】协议优先;协议不成可向济南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抚养子女一方、女方、无过错方可主张多分。
【案例(已改编处理)】济南历下区张某(女)与李某婚后购置住房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离婚时李某主张房产归其个人。法院认定该房系婚后共同还贷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张某抚养婚生子,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李某房屋现值30%折价款。
二、问题: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对该方少分或不分。
【维权方案】调查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股权变更记录;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离婚后发现的,可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案例(已改编处理)】济南天桥区王某起诉离婚前半年,将名下存款80万元分批转至其弟账户。其妻赵某通过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转移共同财产,判决王某仅分得80万元的20%,赵某分得80%。
三、问题: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如何处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维权方案】婚前全款购房的房产及增值均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由产权方补偿对方;保留购房合同、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
【案例(已改编处理)】济南市中区刘某婚前按揭购置住房,婚后与妻子陈某共同还贷5年。离婚时房屋增值40万元。法院判决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按共同还贷比例补偿陈某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共计18万元。
维权建议
山东昌平律所周荣律师提示:济南地区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房产评估、股权审计、债务认定等复杂环节,建议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保留财产凭证,怀疑对方转移财产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协商不成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周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