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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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被告绿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发布者:周荣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6日 1180人看过 举报

2026-03-2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老师与被告XX集团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鲁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0337.4元(以22987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诉求1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9417.91元(以22987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卖坐落于历下区工业南路以南,奥体西路XXXX商品房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02.99m2,单价为22320元/m2,总价款为2298737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当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案涉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商品房总价款2298737元,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经原、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未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绿X公司辩称,1、依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六款之约定,90日宽展期内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任何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故,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自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第91日开始起算。2、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7日,山东省卫健委分别启动疫情防控一二级响应,一二级响应期间共计44天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应予以免除被告违约责任。3、合同履行期间,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通告,导致涉案项目累计停工52天。政府行政行为导致涉案项目停工,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应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4、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点应为2022年10月11日(收房通知载明的前一日)。5、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当以2257891元(交款收据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上述合同签订后,谢XX实际支付了购房款2298737元。2022年10月10日,XX公司向谢XX发送交房通知书,载明将于2022年10月12日止10月13日集中交付,建议谢XX于2022年10月12日办理交房手续。

2022年10月12日,案涉房屋办理交付手续,XX公司当日为谢XX开具的房款收据金额为2257891元,右上角备注“-40846”。

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因疫情防控需要,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自2020年3月7日24时起,将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调整为II级响应。

庭审中,XX公司提交了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告等欲证明因重污染天气导致工期延误相应天数应予以扣除,通告中列明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扬尘污染减排措施等。

一、被告绿XX集团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XX逾期交房违约金135395.6元;

二、驳回原告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荣律师,是“周荣律师民事诉讼律师团队”带头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16年。团队以专业细分服务,分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05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1370120********05 土地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