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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珍律师普法:孩子说“想跟爸爸”,抚养权就能变更吗?——从一则真实案例看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司法认

2026-10-18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65人看过举报

大家好,我是杨小珍律师。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往往是矛盾最激烈、情感纠葛最深的领域。很多父母在离婚时对抚养权归属达成了一致,但随着时间推移、客观条件变化,或者孩子渐渐长大有了自己的想法,一方往往会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特别是当孩子已满八周岁时,孩子说“我想跟爸爸/妈妈生活”,法院就一定会支持吗?

今天,我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中的一则典型案例(张某诉关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为大家深度解析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是如何探究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

一、案情回顾:名义抚养与现实生活的错位

2017年,张某(男)与关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母亲关某直接抚养。然而,离婚后张小某事实上一直跟随父亲张某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认为孩子随其在哈尔滨生活能获得更好的教育,且孩子也愿意跟随自己,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此时,张小某已于2013年4月出生,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

庭审中,双方激烈交锋。母亲关某认为,大城市教育资源好,孩子应留在自己身边;父亲张某则主张孩子愿意跟自己,且已在哈尔滨就读小学,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法官在庭审时,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达成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二、法律剖析: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的法定地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和“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真实意愿”的裁判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孩子的意愿是“真实”的,而不是被诱导、胁迫或利益交换的结果?

三、司法创新:如何探知“真实意愿”?

本案中,法官的裁判智慧值得点赞。法官并没有机械地直接询问孩子“你选爸爸还是妈妈”,因为这种问题往往让孩子陷入“背叛”一方的道德焦虑中。为化解矛盾,法官采用了“房树人”绘画心理测验。通过孩子的画作,法官探知孩子内心深处“渴望幸福美满的家庭”,并以画中人物为中介,引导孩子表达内心的真实情感。最终确认,张小某希望随父亲生活,是因为父亲能提供更稳定的情感陪伴和成长环境。

法官后语中特别指出:探究未成年人受抚养的真实意愿,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在具体运用中应谨慎。要尽量保证未成年人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表达意愿,使其不成为父母婚姻纠纷中“被决定的客体”。父母一方以物质诱惑(如买游戏机、出国旅游等)换取的“承诺”,不能视为真实意愿。

四、杨小珍律师的建议

结合本案,对于正在面临抚养权变更纠纷的父母,杨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树立“子女本位”的理念。抚养权的归属不是为了满足父母的占有欲,而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的裁判是从“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的,孩子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生活环境的稳定性,远比单纯的大城市教育资源更重要。

第二,理性收集证据,避免恶意争夺。如果希望变更抚养权,应当收集自己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据(收入、居住环境、陪伴时间等),以及对方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如疏于照顾、有不良嗜好等)。切忌通过威逼利诱让孩子表态,这种“虚假意愿”一旦被法官识破,反而会失去信任。

第三,关注孩子的心理动态。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具备独立的人格。父母应当尊重孩子的选择,即使最终未能获得抚养权,也应依法履行探望权,共同为孩子的成长营造充满爱的环境。

法律是冰冷的,但司法是有温度的。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父母的爱与法律的保护下,幸福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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