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珍律师网

武汉婚姻家事律师

IP属地:湖北
杨小珍律师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杨小珍律师

462937568@qq.com 06:00-22:30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6:00-22:30

  • 执业律所: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2864841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11岁童演“7岁嫁人15岁生子”短剧涉违法,律师杨小珍:法律红线不可越

2026-01-16

发布者:杨小珍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87人看过举报

近日,一部名为《逼锦鲤替嫁活阎王,相府气运全断了》的短剧在网络上引发公众愤怒。剧中选用了年仅11岁的女童饰演“替嫁新娘”,剧情更是包含了“7岁被迫嫁人”、“15岁生子”等严重违背法律和伦理的设定。杨小珍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这绝非“古装创作自由”,而是公然触碰法律与伦理双重底线的危险行为,其背后暴露的法律问题与现实隐患,值得每个人警惕。

一、剧情设定严重触及法律底线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剧中设定的“7岁嫁人”情节,直接违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而“15岁生子”的情节更是涉及刑事责任问题,更需警惕的是,这类剧情会误导公众认知。根据我国《刑法》,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与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如果利用优势地位或特殊关系胁迫,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二、未成年人参演成人化剧情,涉嫌侵害身心健康

11岁女童心智尚未成熟,却被要求演绎“新娘”角色,与成年男性进行亲密肢体接触,违背广电总局《儿童类微短剧管理提示》中“禁止儿童演绎成人化情感纠葛”的明确要求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可被处以警告、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

更严重的是,此类表演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长期心理创伤。儿童类微短剧的创作必须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任何将未成年人当作流量工具、演绎超出其认知能力的成人化剧情的行为,都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漠视 。

三、平台审核缺位,需担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该剧上线时,广电总局已发布专项管理提示,明确整治儿童类微短剧“成人化、工具化”倾向 。但涉事平台仍未拦截,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平台需履行内容审核义务”的规定,需承担下架内容、行政处罚等责任。流量绝不能凌驾于未成年人保护之上,平台必须压实审核责任,从源头杜绝违规内容传播 。

四、婚姻家事法律的现实意义

在婚姻家事领域,杨小珍律师经常接触到因早婚、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而引发的法律纠纷。现实中的悲剧远比剧情更为复杂和残酷:

1.未成年人婚姻无效:根据《民法典》,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在所谓的“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3.子女抚养困境: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常常成为社会难题

五、杨小珍律师:守住底线,依法维权

1.针对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监护人应立即制止违规表演,收集证据向广电、网信部门举报;若未成年人遭受身心伤害,及时就医并保留记录,必要时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2.针对现实早婚陋习: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面临强迫早婚压力时,可向妇联、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求助,;已形成公众误认为的“事实婚姻”的,应及时终止同居关系,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 。

3.针对违规内容监督:公众发现类似短剧,可通过12377举报中心或广电总局渠道反馈,共同遏制不良风气。

4.家长和教育者的责任:

·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 引导未成年人识别和抵制不良内容

· 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干预问题

六、结语

艺术创作有自由,但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伦理道德不容挑战。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期待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能够加强对此类内容的监管,同时也呼吁所有内容创作者,在追求点击率和商业利益的同时,不要忘记肩上的社会责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文化创作需敬畏法律,家长需履行监护责任,社会需共同监督,让我们用法律筑起保护墙,用责任点亮成长路,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2864841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1953

  • 昨日访问量

    3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小珍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