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焦点为依据后来被撤销的执行文书所付的房屋租金,能否认定为已履行义务。在双方协议以经营权抵债期间,某百货大楼再行对外签订租赁合同,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显属不当。上诉人与第三人对长岭某分公司租赁案涉房屋期间的租赁费并无特别约定,鉴于案涉房屋的经营权已交付给第三人折抵欠款,故第三人某钝依据该裁定,有权收取案涉房屋的租金。而本案被上诉人长岭某分公司在获悉案涉房屋的经营权已经折价抵偿给第三人某钝的情况下,将租金交给第三人的行为,符合日常生活惯例和交易习惯,并无不当。由此法院支持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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