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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再审申请书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559人看过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xxx,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济南市历城区xxx号楼x单元xxx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国土资局,住所地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

再审申请人赵x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号生效行政判决。

  2. 依法撤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济国土资责字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3. 依法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 判决两位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4月25日,再审被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济国土

    责字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包括再审申请人赵xxx在内的5户村民交出村集体土地。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赵xxx的合法财产权益。故于2016年5月5日,再审申请人向再审被申请人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审被申请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日作出济政复决字xxx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117号复议决定),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作出维持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决定。再审申请人赵xxx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117号复议决定。后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02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以程序合法,事实证据确凿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赵xxx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庭调查作出(2017)鲁01行终xxx号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再审被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据以作出xxx号责令交出土

    地决定行政行为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再审被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实际征收xxx村建设用地面积远远超过山东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征收再审申请人所属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规定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2014年7月9日,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xxx村民委员会与再审被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和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方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xxx村民委员会土地610462平方米,全部为农村宅基地,征收地段详见附图。2014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4]103xxx号征地批件,同意征收济南市历城区上列建设用地,总计土地61.0462公顷。2015年2月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编号为济征公告[2015]115号,第一条公告内容“该宗土地位于港沟街道xxx村,面积610462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为住宅用地,该宗土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然而,在上述征地程序及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再审被申请人从没有向xxx村委会、广大村民及法庭公示过征收地段图纸或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据了解xxx村村庄外缘闭合圈以内共有土地120余公顷,是山东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面积的2倍。而在济南市政府作出的济征公告[2015]115号文(一)土地征收费用中,又明确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土地共610462平方米,请问这610462平方米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在哪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向法庭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为何再审被申请人在征收公告及一审程序中不予公告或举证该勘测定界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查明该基本事实,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都曾向法庭书面或口头提出过质疑,申请法庭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调取证据或实地勘测或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但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法庭也未向有关部门依职权调取证据,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实地勘测申请,法庭也不予理睬,未作依法出相关裁定。因此本案的基础事实不清不白,再审被申请人如何能责令再审申请人交出土地?!再审申请人如何能交出土地!而事实是,xxx村庄外缘闭合圈以内的土地,远远多于再审被申请人所说的61.0462公顷。

    故,因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与再审被申请人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相差甚远,土地征收费用自然会相差甚远,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全体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将会严重受到损害。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作出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存在,因此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该决定。

    二、再审被申请人作出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行为因缺少再审申请人对其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共同确认而程序违法

    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书面告知后,市征地办公室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及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而,市征地办公室、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与村集体组织并未与再审申请人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共同进行确认调查结果。再审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及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也未提交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共同确认表或《拆迁补偿协议》,以确定再审申请人合法拥有财产数量或面积大小及补偿费用金额的计算过程。仅仅依靠历城区港沟街道片区建设指挥部单方面作出的《告知书》作为安置补偿依据,这怎能让被拆迁人信服!该征地程序中因缺少再审申请人对其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共同确认这一环节而程序违法。

    再审申请人所拥有的地上附着物到底有多少,价值几许,请再审被申请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再审被申请人均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出安置补偿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1. 再审被申请人作出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因

    缺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效决议而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村

    民利益的事项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表决,村委会方可办理,特别是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的决定,未经法定程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半数表决通过)的属程序违法,决议无效。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文第三条安置补偿规定“......安置补偿方案要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征收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4年7月9日,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xxx村民委员会与再审被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和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方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未经过村民会议的法定表决程序。因此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缺少村民会议作出的合法决议,应属无效的合同。再审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法律程序障碍。无论是行政复议或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再审被申请人均未向再审申请人或法庭提供该决议性文件。因此再审被申请人作出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无效,应依法予以撤销。

四、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行为因征地补偿标准违法违规而无效

(一)再审申请人所在村的土地是2015年征收,但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的却是2008年的标准,这完全违背了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规定。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告知书》可知,再审申请人所在村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人在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政策执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xxx号文)说明中第3项规定,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文)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规定执行。因此对再审申请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适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xxx号文)而不是适用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公布的标准。

(二)再审申请人所在村的土地是2015年征收,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适用的却是201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公布的征地综合片区地价标准,其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根据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规定:“......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中纪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规定“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征收人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地价标准,仍旧适用征地三年前的地价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不知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何会批准济南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征地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难道不知道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纪委的党纪要求。

综上,再审申请人作出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行为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及征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而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撤销再审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作出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及生效行政判决。为维护法律正确适用和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实施,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请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赵xxx

                  代理律师: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韩东律师

                      2015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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