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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发布者:戴晓梅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586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在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后给予买受人的一种赔偿性的保护规则。
      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其内容包括:
      1、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
      2、请求赔偿损失;
      3、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此为核心内容)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出卖人存在以下行为时买受人有权使用该项权利: 
      一、拆迁人将安置补偿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被拆迁人因无法取得安置补偿房屋的所有权,其有权解除安置补偿协议,并请求拆迁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拆迁人将安置补偿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时,故意隐瞒该房屋为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房的事实,导致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有权请求拆迁人承担上诉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仅有债权,尚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即出卖人“先卖后押”的情况下,因抵押权的设立,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购房目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出卖人“先押后卖”的情况下,且向买受人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
      即出卖人“一房二卖“,且向第二买受人过户登记的,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一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出卖人“一房二卖“,且向第二买受人故意隐瞒该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一买受人的事实的,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二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
      七、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即出卖人存在“预售许可证“欺诈的,则不仅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而且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


作者:李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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