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解读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
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贷的数额较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题二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的标准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规定: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律师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公式作进一步说明和规范,因此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亦无统一的计算规则可供参照,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各有各的计算方式,屡屡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形。2014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了《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后,这一计算公式随即被广泛传播,并作为实务指引,这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
作者:沈晓庆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