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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如何送达问题

发布者: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95人看过

        随着跨国婚姻数量不断增加,所涉及的离婚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大多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不明白为何涉外案件会在立案后,很长时间才开庭。因此,向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告知送达程序是必要的。涉外离婚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需要送达法律文书,但与国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不一样。下面由本律师给大家介绍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2、如果在国内没有住所的,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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