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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实施,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抚养费的请求权

发布者: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997人看过

        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也就是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胎儿在未出生前是否有请求抚养费的权利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本律师给大家做详细的解读。

        案情简介:

        司某驾驶的轿车与魏某驾驶的半拖挂车发生碰撞,当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赶到时,司某已无生命体征,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经调查,魏某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何某,该车已投保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别,而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在协商此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司某的亲属要求魏某一方除赔偿丧葬费、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外,还要求赔偿“未出生的胎儿抚养费“。据了解,司某的妻子已身怀六甲。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的事实和责任、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予以认可,却拒绝支付“未出生的胎儿抚养费”,认为其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司某的父母和妻子将魏某、何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迁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此次事故的死亡丧葬费、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等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司某的父母、妻子)所主张的未出生的胎儿抚养费,由于胎儿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出生,具有不确定性,可待胎儿出生后就抚养费问题另行主张。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中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胎儿未出生时不能获得抚养费赔偿,但胎儿从出生时起有获得抚养费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由此而知,未出生的胎儿并没有抚养费的请求权利,应当待胎儿出生后由其享有并行使权利。对于出生后的婴儿,在其母体怀孕期间自身受到伤害或是父母受到的损害,法律上认可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抚养费请求权利。但因自身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综上,关于胎儿抚养费赔偿部分,可待胎儿出生后另行主张。如胎儿出生是活体,则可以主张抚养费赔偿;如胎儿出生是死体,则没有主张抚养费的请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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