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和隐私权,孰轻孰重?这是婚姻关系里一个古老的争论。坊间一个朴素的共识是,若一方身体的疾病,会直接伤害到对方的生命健康和生育利益时,隐私权应当让步于知情权。在现实中,当婚后发现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隐瞒时,这段婚姻你不想维持下去,这段婚姻是否可以撤销呢?本律师通过近期发生的案例,给大家详细分析解读。
案情简介:
2020年,陈某与妻子郭某通过好友介绍相识,交往数月后登记结婚。婚后,陈某发现妻子郭某患有严重的抑郁症,陈某经多次询问郭某后才得知,郭某隐瞒事实,未在婚前告知陈某。后陈某及家人因无法接受,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患有严重抑郁症,系精神类疾病,该疾病治愈难度大,且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属重大疾病范畴。但由于郭某婚前故意隐瞒疾病,陈某有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撤销了陈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将一方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登记结婚的,但双方的婚姻状态却一直持续至《民法典》颁布之后。所以,原告主张撤销婚姻关系符合《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作出上述判决。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提醒:
1、计划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向另一方坦诚告知,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另一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充分表达结婚的真实意愿,双方基于自身情感,理性做出选择;
2、民法典明确规定撤销婚姻的时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撤销婚姻的权利失效,双方只能通过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