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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期间的支出,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婚恋期财产归属问题

发布者:海南坤和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516人看过

        依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之时往往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与陪嫁,热恋中情侣之间也难免会有一些发红包、送礼物等经济上的往来。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双方分手时,支出方往往会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从而产生经济纠纷,甚至为讨要相关费用对簿公堂。分手后,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呢?以下是本律师收集的3起婚恋期财产归属问题的相关案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例一:订婚宴后提出分手,所收彩礼全额返还

        何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两人举行订婚仪式。然而半年后,刘某便与何某解除了婚恋关系。随后,何某在讨要婚恋期间所花费用无果,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何某诉称,订婚仪式前一天,其给被告刘某购买金首饰3005元,送给被告红包现金1万元,仪式当天又经媒人手送给被告母亲彩礼现金6.8万元,后被告要求何某出资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先后花费两万元。同年,被告要求和原告解除婚恋关系,但对与原告交往期间支付的彩礼、装修费等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6.8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装修费及订婚前一天支付的红包1万元,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对该款项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订婚前为被告购买的金首饰款,认定为婚恋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何某6.8万元。

        案例二:同居一年分手涉诉,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陈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一年,随后李某提出分手,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和其他费用。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订婚时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当天原告给付彩礼现金5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6万元。除给付彩礼外,原告还给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大约3万余元。订婚后不久两人同居。同年,陈某因病住院,但李某未去医院探视,之后李某便搬走分居。被告李某辩称,因在外出差,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她1万元,是用于购买衣服、回家路费等花销。同年,两人举行订婚仪式,被告说不要彩礼,但需要原告帮助归还所背负外债5万元,原告同意并拿出5万元帮她归还外债。至诉讼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形成婚姻关系,但双方已同居一年多,同居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购买结婚物品、帮助被告归还债务均属自愿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给被告转账1万元用于购买衣服属于赠与行为,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万元,结合当地习俗,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已同居一年,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款,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3.5万元。

        案例三:恋爱期间互有付出,赠与部分不予返还

孙某与常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当日,孙某向常某支付彩礼1.68万元,常某回礼800元。后双方因购房事宜发生纠纷,导致恋爱关系破裂。孙某遂诉至法院,诉请常某返还彩礼钱以及其他支出共计2.782万元。庭审中,被告仅认可彩礼1.68万元,对其他支出不予认可,并提出女方在办理订婚事宜过程中也有很大花销。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互有付出,系双方按照风俗以此来增进感情,应认定为赠与。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1.6万元,双方恋爱期间的其他支出可不予返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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