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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对起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者: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行政复议 |3659人看过


一、一般期限

1、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

1)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经过复议的案件中,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确定起诉期限,


二、最长保护期限

1、诉作为

1)知行为和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2)知行为不知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但不超过行为作出之日起1年。

3)全不知,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案件最长不超过20年,其他案件不超过5年。

2、诉不作为

1)有履行期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2)无履行期的,自接到履行申请之日起2个月届满后,6个月内起诉

3)紧急情况,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请问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可立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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