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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农村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程序

发布者: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土地纠纷 |711人看过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户籍在本村,符合“一户一宅”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户内人员自行确定代表(申请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用地申请。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或者30周岁以上未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
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
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
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
宅基地协议的;
  4.所申请的
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将原有
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
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7.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住房权益已得到保障的;
  8.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以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二、申请宅基地一般程序
  (一)符合
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
  (五)审查通过的,报送镇政府村民建房管理服务部门进行联审;
  (六)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
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宅基地所需的资料
  (一)《农村
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
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家庭全体成员同意由申请人申请
宅基地的书面证明;
  (四)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符合新分户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家庭户口簿中的户主页、家庭成员页、本人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分配
宅基地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由村(居)委会盖公章确认;
  (七)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
宅基地分配公示》确认书及其公示照片;
  (八)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村(居)委会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提交异议材料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
  依照《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一)镇政府要依托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
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
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三)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防灾减灾(地质灾害)、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四)镇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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