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客观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社会性)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不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处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