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杨某与谢某于2015年底工作时相识,于201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为办理婚礼,仅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后由于双方生活习惯等差异,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谢某的婚姻关系。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发现,法律虽对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该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中可以推断出其包含的实质性内容,即如果感情尚未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正是如此操作的。
3、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不成的,只能向法院诉讼离婚。实践过程中,如果一方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如果不存在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需要经过两次到多次诉讼才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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