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韩玫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孩子可能成为家庭暴力控制替代对象,正如苏某所述,爸爸总是打妈妈,很少打我。据统计,50%以上的施暴人,在殴打配偶的同时,也殴打子女。离婚使其失去了配偶这个暴力控制对象况不但很难使之立即改变暴力控制欲。如果这个施暴者没有很快再婚,没有一个新的配偶成为暴力控制的替代品,则未成年子女往往会成为这个替代品,成为家暴的直接受害者。
其次,有暴力倾向的家长往往缺乏爱孩子的人某有能力。施暴者因为自身的不安全感,往往更关注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特求别是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对其服从并因此扼杀未成年子女的自主能力和独立发展,严重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
再次,施暴者的言行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有施暴行为的家长,缺少男女平等意识。其言行均会对子女常常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施暴者通过施暴使得其他家庭成员是的折服从,男孩子可能认为,这就是解决家庭纠纷的途径,于是,在他长大后建立的家庭中,也采取同样的办法迫使其配偶子女服从。又例如,有的施暴者一边殴打自己的配偶,一边指责其语言或者行为上的“错误”,使得未成年子女认为,妈妈做错了事,所以才挨打,以后,在他认为别人有错误的时候,也采取暴力行为惩罚对方。这种做法,常常被移植到他未来建立的家庭中。
最后,施暴方可以利用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继续控制其原配偶。如果施暴者得到了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则常常利用这一权利,向原配偶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例如,有的离婚案件中,女方请求离婚的原因本来就是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和经济控制,但施暴者利用女方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渴求,要求其继续“自愿”提供经济帮助。否则,就设置种种障碍,不让其探望未成年子女。综合上述理由,可以说明,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者抚养,不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特别是不利于斩断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链条。
划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执笔人:韩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