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出资购房,但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就进行同居财产分割。在这里有3种处理方法:
1、考虑贡献大小,给未出资者女方进行适当分割,比例控制在20%-60%之间,房产归出资者男方所有。
2、男方可以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赠予目的没有达到,可以要求返还,比照彩礼返还。
3、女方可以主张就是赠予,并且赠予行为已经完成,不能要求返还,视为未出资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分不到了。
个人认为第一种意见比较合理和公平。毕竟同居婚姻案件实质公平很重要。
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了,就是进行婚姻财产分割,关键要认定房子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女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可以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赠予已经完成(房子已经过户),视为未出资者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房产。
男方可以主张,买房与结婚时间比较接近,购房的目的就是为了结婚,房子是婚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就算房子的钱全部都是男方出的,房子也不会全是男方的,毕竟女方的名字在房本上,拥有了物权。
立场不同,观点不同,律师代表谁,就要向法官发表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代理意见,至于怎么分这个难题,就只能交给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