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缴增值税时能否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的税费(营业税或者增值税)
企业财务问: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 年 7 月将原2016 年 3 月取得的闲置土地使用权转让,请问我公司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能否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
吕飞律师回答:国家已经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纳税人转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故纳税人转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只能扣除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不可以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
因此,你公司转让 2016 年 3 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只能扣除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不可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既然已经简易计税了,也就是不存在抵扣以前营业税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