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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影响,单位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单位如何扣缴个税?

发布者:吕飞婚姻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1日|分类:经济仲裁 |1193人看过


由于疫情影响,单位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单位如何扣缴个税

企业财务提问由于疫情影响,2019 年由于企业经营困难 8-12 月工资未发放也未扣缴个税,现在20203月份了,单位补发这部分工资,请问补发的工资是按其实际所属期计算扣缴个税,还是在实际发放月份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预扣预缴)个税?

吕飞律师回答: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你单位在20203月份补发员工 2019 8-12度工资,应在实际发放月份20203月份)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个税申报是收付实现制,不是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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