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策划经典案例
某公司在外地设立一分公司,预计该分公司每年盈利100万元。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该分公司每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请针对此情况提出税收策划方案。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了税收策划,认为该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即可盈利,且盈利额不会太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因此,设立了子公司。由于小型子公司和分公司形式的差异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我们假设该子公司三年盈利水平与分公司相似,这样,该子公司每年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100×25%×20%=5(万元)。通过税收策划每年减轻税负:25-5=20(万元)。
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相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因此,在纳税方面,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税,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但子公司可能享受法律以及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
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的形式
一般来讲,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多数处于亏损状态,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后则一般处于盈利状态,因此,一般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以后转而采取子公司的形式,当然,这仅是一般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准备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