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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受托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债务吗?

发布者:吕飞婚姻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070人看过


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受托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债务吗?

吕飞律师回答:可以的,可以约定当受托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时候,承包人不得向委托人主张工程款。最好是签订三方协议。认定委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是受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委托人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人。因此,对受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委托人不应承担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二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当然,合同相对性在特定情形下可能突破,如建筑工程发包方欠付施工方工程价款,而建筑物所有人欠付发包人款项,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没

有通过合同约定建筑物所有人不承担建设工程债权债务,施工方可请求建筑物所有人在未付款项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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