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概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女,1963年5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砀山县。系被害人赵X1之妻。
委托代理人贾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常XX,乳名二利,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砀山县,住砀山县。曾因打架于2012年8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六日;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刑事拘留一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安徽XX律师。
2、案件点评:
关于被告人常XX提出其准备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辩解意见,经审理认为:归案经过载明,砀山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0日在砀山县砀城镇西XX附近将常XX抓获归案;常XX当庭供述,他是想去自首,但没有来得及。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常XX的行为不属“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不应视为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被告人常XX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常XX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常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入户盗窃被被害人赵X1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捅刺赵X1数刀,导致赵X1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对其抢劫犯罪从轻处罚。
3、案件判决:
(1)被告人常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常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七千一百八十九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3)责令被告人常XX退赔被害人赵X2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
(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