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盗窃罪一审

2020年09月30日 | 发布者:贾琦 | 点击:9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案件概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女,1963年5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砀山县。系被害人赵X1之妻。委托代理人贾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常XX,乳名二利,...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概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女,1963年5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砀山县。系被害人赵X1之妻。

委托代理人贾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常XX,乳名二利,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砀山县,住砀山县。曾因打架于2012年8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六日;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刑事拘留一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安徽XX律师。


2、案件点评:

关于被告人常XX提出其准备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辩解意见,经审理认为:归案经过载明,砀山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0日在砀山县砀城镇西XX附近将常XX抓获归案;常XX当庭供述,他是想去自首,但没有来得及。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常XX的行为不属“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不应视为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被告人常XX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常XX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常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入户盗窃被被害人赵X1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捅刺赵X1数刀,导致赵X1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对其抢劫犯罪从轻处罚。

3、案件判决:

(1)被告人常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常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七千一百八十九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3)责令被告人常XX退赔被害人赵X2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

(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其他诉讼请求。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A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贾琦律师 入驻7 近期帮助过:194 积分:47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贾琦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贾琦律师电话(178557725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7855772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