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就职数家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可合并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述:
梁某某于2018年起在上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就职,地点位于上海市某地。上岗以后,梁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在甲公司负责人的指示下,由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办理入职,并由乙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发送入职书,并让梁某某录入甲公司、乙公司以及其他两家公司的钉钉信息。 至2020年6月起,因甲公司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全体员工工资未能发放,梁某某与其他一众劳动者共同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并在得到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书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索要拖欠的工资,和单位未能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
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需要查明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工作年限。就梁某某的经历而言,如果仅按照劳动合同认定,那么将有一年的工作年限无法认定。
经法院查明,甲公司负责人长期混用甲公司、乙公司以及其他两家公司名称进行对外活动,且该四家公司均由同一负责人实际控制,四家公司同处办公、管理混同、办公地点同一,构成关联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梁某某自2018年起至2020年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应当认定工作年限连续,判决甲公司应支付三年来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现如今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会想尽一切办法减少对劳动者福利待遇的支付,甚至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为风险虽大,但后果不一定会发生。
就本案而言,该四家公司的负责人,为了发展违法犯罪业务,注册四家公司,同时让四家公司的全体员工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以尽可能缩减成本。但实际我国法律对关联公司的工龄认定早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风险提示:
为保障劳动者自身的权益,在进入一家新单位工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一定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薪酬待遇和具体岗位;
二、应注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单位名称是否与您应聘的单位名称一致;
三、如果遇到操作不规范的用人单位,记得保留平时的工作痕迹,必要时可启动录音留存证据,以便后期维权;
四、如果遇到自行无法解决的纠纷,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委求助,还可以请求律师帮助。
只有行动起来,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