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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栋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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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282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虽然,未成年子女因亲生父母再婚,与亲生父母再婚的配偶之间形成有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该关系不因亲生父母与再婚配偶离婚而自然解除;但是,男女双方离婚时,在作为子女生父母的一方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子女由生父母一方抚养,而不宜判决由继父母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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