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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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协议仍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278人看过


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原夫妻一方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基于的《离婚协议书》已在相关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且该请求权早于第三方债权人的请求权。同时,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与第三人享有的一般金钱债权比较来看,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金钱债权请求权与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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