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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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住房的理解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05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居住房屋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一处住房”的执行仅限于城镇房屋,农村房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涉及国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属本解答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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