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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功分割股权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公司法 |200人看过


非持有股权一方如何成功分割股权?

股权是一种权利,其中包含财产权,但也包含人格权、身份权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京03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耀瑞德星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公司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进行分割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见,在夫妻离婚时股权转让中,非股权一方要成为功分割股权,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1)双方协商同意转让股权;(2)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3)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李敏庚与陈居雄、龚恕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六民二初字第00224号]中认为:“陈居雄与龚恕彬离婚时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签订后,经金盛钢材公司股东会通过,龚恕彬获得公司45%股份,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16日,龚恕彬将其持有的金盛钢材公司45%股份转让给龚建森,原告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说明其对陈居雄转让股权是认可的。现原告以‘2011年9月15日股东会决议上签名非其所签,陈居雄转让股权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陈居雄与龚恕彬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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