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方面。一般而言,在强拆行为的审查中,对于作为强制拆除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审查其是否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当事人对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在行政处罚决定限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予以了公告和催告后强制拆除,并无不当。
2.关于强制拆除程序方面。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考虑到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因素,行政机关于清晨执法,鉴于拆除区域并非生活居住用房且为了减少对交通的影响,该执法程序虽有不当,但仅基于此提起再审并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