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杨士栋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12人看过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其权利可以决定孩子的的出生。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