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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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26人看过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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