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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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公司法 |495人看过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法进行年度财会审计情况,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足以令人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2.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责任在于公司股东,不属于司法鉴定或审计的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该项鉴定或审计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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