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中国政府网2020年03月12日发布
《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同时提出,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8个首批试点省份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一、《决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土地管理法》
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细化)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国务院只授权,不直接批准)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调整)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看出,在试点省份,绝大部分的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决定》推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机制发生重大转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这意味着,审批权限的下放,不代表地方可以不顾当地农民切身利益,不顾当地环境和耕地形势,肆意滥用审批权。
三、《决定》将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冲击下的全国经济形势起到提振作用
“用地审批权下放,主要是行政审批程序上的变化,并不会直接影响房价。从《决定》释放的信号看,此次用地审批政策的发布,主要集中于各级政府权责划分,不对用地价格、手续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但针对今年一月以来,严峻疫情形势带来的地方经济发展问题, 《决定》相应放松了用地审批政策,令地方政府拥有更大用地自主权,能够更好地释放地方发展的主动性、能动性,盘活地方土地,尤其是地方建设用地供应格局。我们相信,这一重要信号,无疑将会对地方乃至全国抗击疫情工作,以及经济全面重振工作,带来积极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