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