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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栋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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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426人看过
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借贷合意
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款项往来存在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款项往来的可能,在此情形下,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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